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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XX,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2000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p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X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1日晚,被告人金XX窜至廛河区X路X号,从大门下侧门缝进入屋内进行盗窃,被户主陈XX发现逃走,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陈某陈某;证人张某证言;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2年4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戚明轩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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