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住所地: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略)事务所(略)。
被告: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与被告林某丙、黄某丁、高某某、黄某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