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