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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益阳市大通湖纵横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益阳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住所地益阳市X路。

负责人胡某,该营业部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被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纵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农发行不服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大法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农发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益阳市分行营业部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立群

审判员徐某辉

审判员田宇山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潘琼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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