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常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常德市X镇财税所。
负责人娄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常德市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经常居住地常德市X村五栋爱华诊所。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经常居住地常德市X村X单元三楼。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复议人常德市X镇财税所不服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武执字第462—X号与(2008)武执字第462—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常德市X镇财税所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遥
审判员杨某
审判员刘锋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