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复议人常德市X镇财税所申请复议(2008)武执字第462—4号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常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常德市X镇财税所。

负责人娄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常德市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经常居住地常德市X村五栋爱华诊所。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经常居住地常德市X村X单元三楼。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复议人常德市X镇财税所不服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武执字第462—X号与(2008)武执字第462—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常德市X镇财税所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遥

审判员杨某

审判员刘锋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