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俞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中XX。
被告郁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室。
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严XX诉被告郁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郁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财产自行协商解决,不要求法院处理。
本案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严XX与被告郁X自愿离婚;
原、被告婚生女郁XX由被告郁X负责抚养至18周岁止;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8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