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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轻化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破字第6-X号

申请人岳阳市轻化公司,住所地岳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岳阳市轻化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截止2010年6月,岳阳市轻化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2,480,000元,负债总额为5,310,000元,资产负债率达21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岳阳市轻化公司系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不善,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岳阳市轻化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某华

审判员李谱华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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