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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邵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城步县人,户籍地(略):邵阳市X镇X村。

委托代理人郑贴桥,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爱香,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地(略):邵阳市X巷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

委托代理人许祥富,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伟,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步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2010年2月19日,原告周某到被告妇产科住院生育小孩,2010年2月21日,原告顺利产下一小儿,孩子生下后,被送进了小儿科进行护理,因为孩子在儿科护理的费用太高,2010年2月27日原告的丈夫要求办理孩子的出院手续,医院没有告知原告孩子此时出院的后果就同意原告的要求,并为小孩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后,孩子跟原告一起在被告的妇产科住了三天就不知何故而夭折了。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孩子的过早夭折中存有重大过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各项物质和精神损失x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辩称,经鉴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在2011年7月8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周某各项物质和精神损失x元;原告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00元,原告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唐步城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锡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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