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保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与妻子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陶某某向乐××左脸部打一耳光,将乐××耳膜打致穿孔,经法医鉴定,乐××损伤程度系轻伤。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某陈述,法医鉴定文书及照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某与被害人乐××系夫妻关系,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其尚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1年1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恩源
人民陪审员杨宝成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