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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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甲赌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城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0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赌博罪,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某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向丽担任记录。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唐某甲在本县X村自己家中经营“地下六合彩”的64期开始收受投注直至97期,共收受唐某丁、唐某乙等人的投注27期,非法获利2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证人唐某丙、唐某丁、唐某乙的证言,提取笔录、被提取物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组织、招引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唐某甲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2日起至2011年2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某福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肖向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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