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系原告长子。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系原告次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陶继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