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晓,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起某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某某,我与被告2002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女,张丁戈。2005年被告开始赌博,为此我们经常吵架生气。2006年被告赌博成瘾,常夜不归宿,2007年为躲赌债,远走他乡,把我母女二人遗弃。我与被告现已无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某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缺某,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马某某与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10月9日登记结婚,2004年11月28日婚生一女取名张丁戈。2007年张某某外出不再对马某某母女尽家庭义务,致其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马某某向本院提起某讼请求与张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应相尽义务,才能维持正常的夫妻关系,张某某2007年离家后至今已二年余,期间不对马某某尽夫妻义务,以致马某某认为与张某某不能再继续维持夫妻关系而起某离婚,其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故应准予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其婚生女,因张某某下落不明,双方离婚后应随马某某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丁戈随原告马某某生活,抚养费暂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某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威
审判员甄松淼
审判员岳华锋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某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