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组村民,现住(略)。
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张西组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素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6年11月15日,原告以4000元租金租得关山汽车站冯晓娟在该站西边所建门面房三间,租期一年。接收房屋后,全部交由被告使用。后经原告介绍将其中一间转租给了第三人使用,但未经得出租人同意,后第三人要求退回房屋租金,原告遂带被告垫付了1000元交予第三人。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无奈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被告辩称,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梁某某于2010年4月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郭某某人民币6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郭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素巧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