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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13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肖某亮、肖某飞、卿某:

关于肖某亮、肖某飞与卿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根据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20日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对肖某亮、肖某飞与卿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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