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受理了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某、郭某向醴陵市X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土地使用权问题,醴陵市X镇人民政府已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陈水平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