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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银某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银某(曾用名彬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8月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略)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银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某乙池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丁志国担任记录。被告人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20日13日许,武冈市云峰中学初一学生王某(男,X年X月X日生)与武冈市云峰中学初三某生马林相约打乒乓球,双方约定谁输了就由对方弹一下睾丸,一局球后,王某输了,马林就要弹王某的睾丸,王某不同意,双方就此发生争执,此时,马林的同学李某(云峰中学学生、15岁)上前帮马林的忙,捉住王某的双手,马林就弹了一下王某的睾丸,王某感到很痛,当即蹲在地上哭,此时与王某同村的高三某生王某丁(已判刑)就上前问王某为什么哭,王某将事情的经过告诉了王某丁,王某丁当即要李某给王某赔礼道歉算了,李某不肯道歉,王某丁对李某讲,下午放学后,到学校门口的饭店旁边来处理这件事,说了以后,王某丁就当着李某的面打电话给王某友(已判刑),要王某友下午到学校来帮忙处理这件事。下午5时左右王某友到富田村段某己朋友的租房里约了王某的表兄段某己(已判刑)、王某定(已判刑)来到云峰中学门口。与此同时,李某的同学银某怕李某挨打,就打电话给在十中读书的哥哥银某,要他出面为李某帮忙,银某就喊了同学钱波(已判刑)来帮忙。下午5时许,王某丁在一中门口的超市前遇到一中的高二学生杜某乙在打饭吃,王某丁就对杜某乙说:“王某和别人打架了,看对方来了几个人,待王某来后再说,你先在这儿玩一下”。双方在一中与电大的岔路口碰面后,王某丁等人要李某向王某道个歉算了,李某不肯道歉,段某己就把银某喊到一边,问银某“这件事你要出头吗”,银某说“是的”,段某己就对银某讲“这件事何啼”银某就讲“道歉是不可能的”,于是王某定等人就去拖李某,在拖李某的过程中发现李某身上藏起一把砍刀,几个人就去抢李某身上的砍刀,并用拳头打李某,钱波就在店边拿了一把撮箕朝王某定、杜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打去,段某己就去挡,打在段某己的手背上,段某己顺手抓住钱波的头发,用拳头朝钱波打,杜某乙和王某友就一起冲上去用拳头打钱波,银某见对方三某一起打钱波,就掏出一把匕首冲了上去朝王某友的背部捅了二刀,又朝杜某戊腰部捅了一刀,杜某乙立即去抢撮箕朝对方打。在此同时王某定抢到了李某的砍刀,把李某砍伤了,王某定看到杜某乙、王某友被捅伤了就拿砍刀朝钱波和银某砍,钱波就用手来挡,砍在钱波的手腕上,王某丁看到杜某乙和王某友被对方捅伤了,就和段某庚立即冲到附近段某庚的租房内拿了一把生锈的大刀和一把砍刀冲了下来,准备去追时,李某、钱波、银某已先后朝三某方向跑了。经法医鉴定:杜某乙被银某用刀捅成重伤。银某于2011年8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银某的父亲在本案侦查阶段某己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杜某乙巍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杜某戊陈述;证人王某、李某、王某丁、段某己、段某庚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书、(2010)武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户籍资料、调解协议等书证以及被告人银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对被告人银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某以下处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银某与他人结伙在公共场所互相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银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银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某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某。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某乙池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丁志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某四条、第二百三某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某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某己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某、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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