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高某。
本院于2012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子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0年3月8日,债务人王成友(已故)由高某担保向我借款80000元,约定利息一分五厘,未约定还款期限,2011年8月23日王成友病故。债务人王成友去世后,我曾多次向被告高某索要此款,被告借故推托,至今未偿还。现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8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某对原告所陈诉的事实无异。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8日,债务人王成有向原告贷款8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高某为此笔贷款的担保人,被告在贷款期间曾向原告偿还2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予清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高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80000元(已付20000元),利息原告自愿放弃,于2012年3月7日前一次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任子洲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