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城管局申请执行西安xx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兴)城执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已执行和解,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交纳了罚款,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xx
审判员南x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