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韩某某、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38岁。

被告人王某某,女,43岁。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镇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伙同蒋××(另案处理)窜至镇平县X乡X村××石料厂,将该厂工人马××、王×停放在宿舍的两辆价值8780元的摩托车盗走,后赃车已追退。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是,被告人王某某与韩某某、蒋××一无共谋,二未参与和帮助,从主观上来说,被告人王某某都不构成盗窃罪。2、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经侦查人员询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3、涉案摩托车已追退受害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从轻。4、如认定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应考虑被告人在本案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丈夫已去世,家中有五岁幼儿需监护,请合议庭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蒋××(另案处理)预谋后,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镇平县X镇X村××石料厂附近,由被告人王某某在路边望风,被告人韩某某、蒋××进入石料厂内,将该厂工人马××停放在工棚内的红色雅马哈125型摩托车和工人王×的白色海王某12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当行至遮山镇X村岭南高速桥下时,被巡逻干警抓获,摩托车已追退失主。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两辆摩托车价值8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及造成的后果,与失主的陈述可相互印证,且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与韩某某、蒋××一无共谋,二未参与和帮助,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的意见,与自首的要件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涉案摩托车已追退失主,没有给失主造成损失,系初犯、偶犯,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1年6月2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安国跃

代理审判员何芳

代理审判员陈立志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毛英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