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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特种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与高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特种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负责人王树昌,组长。

委托代理人郭金生,林州市司法局东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

上诉人林州市特种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民采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州市特种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于2011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州市特种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的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提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州市特种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王荣栓

审判员李洪训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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