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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与被告X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XXX。

负责人XXX,代办点经营业主。

被告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XXX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XXX承担。

代理审判员谢斓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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