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黄某勇,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X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40岁,广汉市X镇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琳,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诉被告广汉市X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令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谭中华、审判员马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请求判令被告广汉市X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因其医疗行为过错造成的损失x.34元。原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某勇,被告广汉市X镇中心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潘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19日,原告黄某因右大腿患病块到被告广汉市X镇中心卫生院处治疗,后被告知所患是腱鞘囊肿,需手术。手术后,原患处及附近逐渐肿大,伤口处破裂流脓,被告采取了治疗措施仍未能解决。后原告在广汉市人民医院就治,伤口愈合后原患处疼痛未完全康复,造成关节伸屈受限,无法完全下蹲。原告黄某认为该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联系,使其在从事的工作中受到重大局限,其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遂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汉市X镇中心卫生院辩称根据医疗事故鉴定报告,院方没有过错,故不愿承担原告黄某诉请的赔偿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汉市X镇中心卫生院补偿原告黄某因此次医疗遭受的经济损失6000元(此款于双方签收本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并自愿承担鉴定费用2500元;
二、原告黄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黄某负担285元,被告广汉市X镇中心卫生院负担28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令胜
审判员谭中华
审判员马敏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廖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