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清涧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清涧运输公司)
负责人贺某某,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
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以
简称大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润旺,陕西富能(略)事务所(略)。
原告清涧运输公司诉大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8月15日,原告的车在山西发生肇事后原告向被告报了案,在事故中给原告造成10万多元损失,被告理应赔偿,但是调解处理被告也不得低于9万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说是事实。但是保险公司只能按规定理赔公路路产损失、车辆损失、第三者车辆损失和施救费,对其他请求被告无法理赔,原告的请求数额有点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8月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清涧运输公司拥有的陕x主,陕x挂车的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第三者车辆损失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艳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