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阳素芳。
被告彭某乙(又名彭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争吵,两人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彭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彭某乙波(男,2003年正月初二日生)由被告彭某乙抚养,被告不要求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无其它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确认,本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