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系李某某母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盘锦顺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盘中民三合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9月18日依法委托盘锦金信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盘锦顺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X街顺地城商业广场的内部商网1F城西一街X,建筑面积22.99平方米(丘地号为X-X-X-1-A74)。2010年5月13日牛艳波(身份证号:x)以2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X街顺地城商业广场的内部商网1F城西一街X,建筑面积22.99平方米(丘地号为X-X-X-1-A74)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牛艳波所有。盘锦市双台子区X街顺地城商业广场的内部商网1F城西一街X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牛艳波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牛艳波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忠
审判员王某生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