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包海江与被执行人闫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海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闫占清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双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闫占清所有的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地区兴油南X栋X单元X号(房地号:x)楼房一户,面积50.86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闫占清在2010年6月14日前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长曹永江
二O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