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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某、田xx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1963年1月生,汉族,资兴市鲤鱼江电厂员工。

被告李x,男,汉族,郴州市第九中学教务处主任,住郴州市X路郴州市第九中学。

被告田x,女,汉族,郴州市个体工商户,系“九鼎”装修公司经理,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x、田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x、田x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周琦

审判员任日新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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