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慈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鲁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鲁某拒不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鲁某系慈利县X乡经管站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且其工资由中国银行慈利支行代为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善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鲁某在中国银行慈利支行的工资存款4万元。帐号:(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卓敏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