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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山县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邵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姚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0)鼓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姚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姚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为3240元,由上诉人姚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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