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山县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邵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姚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0)鼓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姚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姚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为3240元,由上诉人姚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