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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程某乙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桥东村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甲,女,西安市临潼区X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金燕适用简易程某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周某某诉称,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程某乙称,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某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程某乙自愿离婚;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金燕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丁琼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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