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申请人段某与被执行人付某离婚财产分割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道成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日
书记员吕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