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盛经邦,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丁,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仵蛟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刘某戊,女
委托代理人盛经邦,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工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霍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己,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常金淀,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甲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O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盛经帮、徐某乙,被上诉人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丁、仵蛟龙,原审被告刘某戊的委托代理人盛经邦,原审被告河南中迈永安电力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己、常金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