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人(原审被告)魏哲刚。
委托代理人佟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法定代理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士芹。
原审被告王某丁。
上诉人魏哲刚与被上诉人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原审被告王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邳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魏哲刚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元,退还给上诉人魏哲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