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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何某乙与被申请人何某丙、何某丁与煤矿资源整合补偿分配权发生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系湖南省郴州市X区树源石墨矿副井股东代表。住(略)。

申请人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系湖南省郴州市X区树源石墨矿副井股东代表。住(略)。

被申请人何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系湖南省郴州市X区功德岭矿主井股东代表。住(略)。

被申请人何某丁(又名何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系湖南省郴州市X区功德岭矿主井股东代表。住(略)。

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与被申请人何某丙、何某丁因煤矿资源整合补偿分配权发生纠纷,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有的郴州市X区功德岭煤矿资源整合补偿款1107万元,申请人向本院出具郴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担保金额1107万元,担保期限从2011年8月16日起6个月,为本案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某甲、何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郴州市X区功德岭煤矿资源整合补偿款1107万元。

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曾光

审判员陈春兰

审判员罗泰庆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肖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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