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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双方仅见过一次面,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结婚仅几天,被告就同原告商量离婚,因被告父母不同意,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08年6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因被告自称怀孕而撤诉,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万多元。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一个月原告外出打工,2008年3月被告以找原告为由离家外出,与原告见一次面后不辞而别,2008年6月原告关某某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自此双方便中断联系。现被告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舞阳县人民法院(2008)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对被告母亲的调查笔录及原告庭审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缺乏沟通与交流,2008年6月原告撤诉后,双方均未能珍惜和好机会,采取分居、互不联系、互不尽夫妻义务的方式处理矛盾,足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追要彩礼,本院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林海

代理审判员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王某牛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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