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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对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攸县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攸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五页第25行中“最高限额x元”应为“最高限额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魏珉子

二Ο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刘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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