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方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方林母亲),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红(系方林妹妹),湖南人可营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社区金碧文华X栋X房。
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与被告方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建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方林自愿于2010年2月2日签收民事调解书时,偿还孙某欠款1万元;
二、孙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孙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建林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