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某与被告长沙阔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长沙阔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建国,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阔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X号犁头后街X路名汇达大厦1006房。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陈某因与被告长沙阔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闫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李美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沙阔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陈某支付工资3000元;逾期则加付500元;

二、其他再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1月12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闫静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李美华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雪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