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湖南省常德市X乡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任某,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镇X街X号。
被执行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镇X街X号。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镇X街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肖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乡支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肖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账户(略)的冻结,扣某被执行人肖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账户为(略))的存款x元至安乡县人民法院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波
审判员吴苑子
人民陪审员周建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