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71岁。
被告李某某(身份情况不明)。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于2002年7月X号至2002年11月6日之间,先后购买原告红砖价值x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分别于2002年7月还2000元,2002年8月还2000元,2003年还5000元,2004年还3000元,2005年还4000元,2006年还3000元,2009年还5000元,被告7次偿还欠款共x元,下欠x元。被告至今以种种理由迟迟不还,在追要多年无果的情况下,请求法院依法追回所有欠款及利息,故恳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万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的具体身份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崔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