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
委托代理人:X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
委托代理人:XXX,重庆市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作出(2010)巴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X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XX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XXX的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经巴南区X镇政府统一规划,XXX与本社社员XXX、XXX三户在位于巴南区X镇X村杨家坝子联建一栋安置房,面积452.72平方米。XXX等人于2007年9月26日与XXX签订建房协议书,约定由XXX负责提供建筑工程材料,由王XXX包工建筑结构、砖体、抹灰、制模、扎筋、混泥、预制、正立面钢砖、后立面抹灰、房顶等工序,完工为止,XXX自备机具、跳材、模板、用具。双方约定按照实做地平方每平方米61元计算人工费,支付方式为房屋主体每完工一层XXX预付x元,整个工程完工后一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建筑质量由XXX按照政府图纸施工办事。房屋于2008年5月建成竣工验收后,XXX与XXX结清了全部协议款项。后不久房屋外立面墙砖即开始发生脱落。XXX对脱落墙砖曾修补过一次,但未能解决问题,XXX便不愿再次修补。现房屋外立面墙砖脱落面积为25.75平方米,空鼓面积为298.89平方米。后经XXX申请、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NO.J/X10-030-x鉴定报告认定:重庆市巴南区X镇X村杨家坝子联建安置房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未达到标准x-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脱落原因是找平层的砂浆强度太低所致。重庆铂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亦以重铂鉴字(2010)X号司法鉴定书认定外墙面砖修复费为:1、脱落修复部分造价为3326.22元;2、空鼓撤除修复部分造价为x.50元。XXX为上述两份鉴定共计支付鉴定费8000元。后XXX、XXX为修复费问题多次协商未果,XXX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XXX给付住房外墙砖脱落修复费及空鼓撤除修复费共计x.72元以及鉴定费8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XXX外墙砖脱落修复费、空鼓撤除修复费以及鉴定费共计x.72元。本案受理费283元由XXX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X在201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XXX修复费x元;
二、若XXX未在上述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支付上述修复费x元,则由XXX于2011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XXX外墙砖脱落修复费、空鼓撤除修复费以及鉴定费共计x.72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83元,由XX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3元由XXX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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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秀良
代理审判员夏东鹏
代理审判员章若微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