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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陈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住(略)。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住(略),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代为变更、撤销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诉讼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巨威,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进保,益阳市大通湖区大通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陈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1年7月12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审判长傅杨

审判员陈某文

人民陪审员王晓利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毛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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