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石a,男;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a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间,被告人石a从他人处购得非法制造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等各类发票,在本市闵行区X镇九星市场内兜售。2010年2月4日,被告人石a在本市闵行区X镇X村lX号X栋X室其暂住处,被进行打击假发票专项清查的民警抓获,并缴获各类发票共计2,481份,经上海市闵行区国家(地方)税务局鉴定,均系伪造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国家(地方)税务局鉴定证明,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a为非法牟利,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2,400余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石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a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石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非法制造的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