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26日,被XX张润旺到被告人家中催要工钱时,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争执及撕扯,被告人将被害人张XX的胸部和头部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张XX的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代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陈述;证人王X、王X刚、王X喜、张X仙、张X令的证言;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协议书、领条、申请书等;鉴定结论:法医学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被害人向其催要工钱而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丽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琳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