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被告宋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系朋友。2007年至2008年,被告以经营饭店缺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2008年6月、8月,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三份,合计欠借款人民币x元,均约定了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归还了人民币7400元,尚欠人民币x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并承担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宋某某应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应自2010年7月至同年11月,每月月底归还原告人民币2000元,余款于2010年12月底前还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76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朱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