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某某、李某某、被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诉称,婚后夫妻关系一度尚可。2005年起双方常为经济发生矛盾,被告还与原告奶奶吵架。2007年9月原告父母住进来后,被告与原告父母关系也不睦。2007年10月,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杜某某辩称,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被告对原告奶奶也关心照顾的。2007年9月,原告父母一起居住后,挑拨原、被告夫妻关系,致使原告起诉离婚。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但原告回避在外,并于2008年7月起与被告分居。被告认为双方是有感情的,希望原告回家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度尚可。近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07年10月、2008年6月,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但均未获准许。2010年1月,原告再次具状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目前双方因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未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机会,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相信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戴某某要求与被告杜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