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XX。
被申请人彭XX。
申请人龚XX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彭XX尚欠工人工资、工程材料款共计x元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彭XX给付所欠工人工资、工程材料款共计x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还款协议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XX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彭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龚XX工人工资、工程材料款共计x元
申请费1170元,由被申请人彭XX负担。
被申请人彭XX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禹莉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