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龚XX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龚XX。

被申请人彭XX。

申请人龚XX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彭XX尚欠工人工资、工程材料款共计x元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彭XX给付所欠工人工资、工程材料款共计x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还款协议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龚XX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彭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龚XX工人工资、工程材料款共计x元

申请费1170元,由被申请人彭XX负担。

被申请人彭XX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禹莉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许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