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X区X街X号—X号。
委托代理人高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干部,现住陕西省子洲县X镇开元市场。
被告高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陕西省延川县X镇街道。
原告张X与被告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查明: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4月11日在陕西省西安市X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结婚时被告的陪嫁物有:饮水机一台、电脑一台、被褥两床等。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来本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X与高X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二、高X的饮水机一台、电脑一台、被褥两床等陪嫁物归张X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亮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姜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