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a,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戎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a,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孟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a、岳a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仇a及其辩护人戎a、被告人岳a及其辩护人孟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仇a自百事可乐公司南大路北区仓库运送800箱共计19,200个玻璃瓶至本市闵行区X路仓库,在运送途中因道路颠簸致货物倒地损坏约200箱共计4,800个玻璃瓶,仇a随即将剩余的600箱共计14,400个玻璃瓶(价值人民币l7,136元)及塑料箱子800个(价值人民币20,800元)以低价销售给他人,后找到被告人岳a,由岳在货物调配单上签字造成货物已如数入库的假象。
2010年3月下旬,被告人仇a在被单位领导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同年4月1日,仇某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岳a在公司领导陪同下,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仇a、岳a的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仇a、岳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a、陆b的证言,百事可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空瓶箱调拨单、被告人岳a的职位证明材料,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a、岳a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价值人民币37,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仇a、岳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仇a、岳a的辩护人分别以仇、岳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障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仇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仇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岳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岳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