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邵阳东信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X镇。
法定代表人高某,男。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唐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1年9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邵阳东信棉业有限公司、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海浪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上述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1年9月7日经邵阳市北塔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丧葬补助费等工亡待遇合计人民币x元;
二、在协议签字后,乙方必须立即将死者遗体转移离开甲方厂区,不得对甲方生产秩序造成任何影响;
三、甲方所需要相关证明、证件等,乙方须提供给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四、乙方领取上述补偿款项后,此次工亡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不得再因此事纠缠甲方。双方亦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方一份。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海浪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候文君